(一)亚里士多德的观点
作为德性伦理的卓越倡导者,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的幸福在于德性。所谓德性,“就是既使得一个人好又使得他出色地完成他的活动的品质”,而幸福就是那种合乎德性的实现活动,它本身就是一种最高善。作为一种最高的善,幸福本身是自足的。“自足是指一事物自身便使得生活值得欲求且无所缺乏,我们认为幸福就是这样的事物。不仅如此,我们还认为幸福是所有善事物中最值得欲求的、不可与其他善事物并列的东西。……所以幸福是完善的和自足的,是所有活动的目的。”也就是说,作为“因其自身而不是因某种其他事物而值得欲求的实现活动”,幸福本身被“看作人的目的”。而幸福的生活恰恰就在于德性的实现活动之中。
(二)康德的观点
作为义务论伦理学的代表人物,康德认为,幸福属于感性的自然领域,而道德或德行属于实践理性的自由领域,所以,“道德学根本就不是关于我们如何谋得幸福的学说,而是关于我们应当如何配当幸福的学说”。康德关注的是德福相配,也就是至善问题,“德行和幸福一起构成了一个人对至善的拥有”。不过,德行与幸福在至善中的地位不同,德行是第一位的,幸福是第二位的,良好的德行是配享幸福的前提:一个德行越大的人,也就应该配享更大的幸福,即幸福与德行成正比。正是基于此,康德才对提升人的德行的教育和德育寄予厚望:“人的天性将通过教育而越来越好地得到发展,而且人们可以使教育具有一种合乎人性的形式,这为我们展示了一种未来的、更加幸福的人类的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