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医患纠纷
(一)医患纠纷的概念
医患纠纷(Doctor-patient dispute)是指医疗单位(包括卫生行政部门)与患者在诊疗、护理、康复等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造成了互相冲突或发生了不良后果及对不良后果的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导致的争议。
1.医患纠纷的分类
(1)医院方面原因。①医疗事故引起的纠纷;②医疗差错引起的纠纷;③服务态度引起的纠纷;④不良行为引起的纠纷;⑤法律意识淡薄引起的纠纷;⑥医疗技术不规范引起的纠纷。
(2)患者方面的原因。①缺乏医学知识引起的纠纷;②对医院规章制度不理解引起的纠纷;③患者及家属的不良动机引起的纠纷;④患者的期望值过高引起的纠纷。
2.医患纠纷的构成
(1)特定在医疗服务领域;(2)当事人都是合法民事主体;(3)争议事实是过失行为;(4)过错责任处于待定状态。
3.医患纠纷的原因
(1)诊疗行为存在过失并造成损害结果;(2)虽有诊疗过失但未造成损害结果的情形。如手术中误伤相邻组织但及时处理愈合;(3)不存在诊疗过失但确有损害结果的情形。如麻醉意外,手术并发症,药品不良反应等;(4)生物药品、器械设备、耗材敷料等医疗供应品发生意外,包括涉嫌产品质量责任的情形;(5)患方因医学知识受限,对医疗风险认识不足而产生误解的情形。如早产儿本身就是新生儿脑瘫的致病因素;(6)与诊疗行为本身无关的其他情形。如患者自残自杀或非医疗行为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失等。
4.医患纠纷的处理
目前处理医疗纠纷的途径主要是和解、调解和民事诉讼三种。
(1)和解。所谓和解是没有第三方介入,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谈判,对各自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调解。调解是指在卫生行政机关、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或者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医疗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分为诉讼外调解和诉讼中调解;
(3)诉讼。民事诉讼是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对医疗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