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财经大学成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关于“法律有特别规定”

院校:新疆财经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4-18 12:27:17


    关于“法律有特别规定”

    根据《刑法》第6条的规定,行为或结果虽然发生在我国领域内,但如果法律对此有特别规定,则应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法律的特别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刑法》第11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所谓外交特权与豁免权,是指根据国际法,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使外国的外交代表在驻在国能够有效地执行职务,由驻在国所给予的特殊权利和待遇。其通常包括:代表的人身、馆舍和公文档案不受侵犯,代表享有司法豁免权、通信自由权,免除捐税以及其他特权等。我国于1986年9月5日通过的《外交特权与都免权条例》详细地规定了外交特权与豁免权问题。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外交代表享有的特权与豁免权有: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成者拘留;外交代表的寓所不受侵犯,并受保护;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辖豁免:外交代表免交捐税;外交代表免除一切个人和公共劳务以及军事义务。此外,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中国公民,享有与外交代表相同的特权与豁免权;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中国公民并且不在中国永久居住,也基本享有与外交代表相同的特权与豁免权;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享有该条例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权。所以,这些人员如果在我国实施犯罪行为,应当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如宜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令其限期出境,建议派遣国依法处理,其中犯罪严重的,可以由政府宣布驱逐出境,等等。

    2.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特殊情况。香港、澳门已经回归祖国,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在回归之后,香港、澳门的政治、经济制度不变,法律制度基本不变。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全国性的刑法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我国台湾地区目前适用的“刑法”仍然是国民党政府1935 年在大陆时制定的刑法。按照 “一国两制”的方针,两岸统一后,台湾地区的法律制度可以参照港澳模式实施。

    3.民族自治地方的特别规定。《刑法》第9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4.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在我国,特别刑法有特别规定时,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特别刑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