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普遍管辖原则。该原则是指当一个国家既不是犯罪行为的发生地国,也不是行为人和受害人的国籍国,甚至也不是犯罪行为的受害国时,该国仅基于行为人所犯的罪行是严重的国际罪行而对该案件具有刑事管辖权。当一个国家以属地原则、属人原则或保护原则对犯罪行使管辖权时,最重要的因素是该国必须是犯罪行为的发生地国,或者是行为人和受害人的国籍国,或者是犯罪行为的受害国。该国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这些连接点或连接因素,是其行使管辖权的前提和基础。普遍管辖的特殊性恰恰在于,一个国家与犯罪没有连接点或连接因素时,基于对“绝对实质正义”的追求而对犯罪进行管辖。
普遍管辖权包括有限的普遍管辖权与绝对的普遍管辖权。有限的普遍管辖权,是指一个与犯罪没有任何具体连接点或连接因素的国家要对该犯罪行使管辖权,必须以行为人出现在该国或者在该国被拘捕或被控制为前提。从某个角度,也可以将行为人出现在该国或者在该国被拘捕或被控制视为有限的普遍管辖的连接点。绝对的普遍管辖权,是指即使一个国家既不是犯罪行为地国,也不是行为人和被害人的国籍国,犯罪行为也没有侵害到本国利益,甚至行为人未在该国出现或未在该国被逮捕,一个国家也可以对该种犯罪行使管辖权。绝对的普遍管辖可以说与具体发生的案件没有任何连接因素。
5.折中原则,也叫折中主义,或称综合原则、混合原则。上述各原则都既有优点,又有缺点,于是就产生了折中原则。折中原则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竹辖原则为补充的原则。该原则主张,以属地管辖为主,即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本国刑法,同时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即本国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有条件地适用本国刑法。现代多数国家都采用折中原则,我国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