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理工学院成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院校:广东理工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4-17 10:58:09


    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有赖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切实贯彻执行罪刑法定原则,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对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各种犯罪,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把握犯罪的本质特征和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严格区分雅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做到定性准确,不枉不纵,于法有据,名副其实。对各种犯罪的量刑,亦必须严格以法定刑及法定情节为依据。

    第二,正确进行司法解释。对于刑法规定不够具体的犯罪,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指导具体的定罪量刑活动,这对于弥补立法的不足,统一规范和指导司法实务,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进行司法解释不能超越其应有的权限,无论是扩张解释,还是限制解释,都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真实意图,更不能以司法解释代替刑事立法。否则,就会背离罪刑法定原则。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由此可见,虽然我国的刑事立法、司法在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仍有很大的改进空间,需要继续不断地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