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成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保障人权原则的含义

院校:华南农业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4-17 10:54:07


    保障人权原则的含义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人宪法,载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它标志着我国现行宪法首次用一个概括性条款确认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这是我国民主法治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我国人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其基本含义就是尊重和保陈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基本权利,这应该说是该原则的第一层内涵。因为宪法中已有“基本权利”的规定,在此之上再特意引人“人权”这一概念,从规范的内部逻辑而言,意在强调这种基本权利乃“人作为人的基本权利”,而尊重和保障人权,正是宪法的价值目标。此外,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规定写人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必然要求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整体出发,最大限度地尊重人权,最全面地保护人权。

    基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规定,保障人权原则应该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因为作为国家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直接关涉公民的基本人权,保障人权是刑法的基础性要求,是当代刑法机能所蕴含的重要内容。刑法不仅可以通过依法惩罚犯罪来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护守法公民免受犯罪侵害,也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罚处罚,防止惩罚权的滥用,在惩罚罪犯时也要维护其应有权益,使其所受到的惩罚与其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相适应,保证其免受不公正之惩罚,并通过刑 罚的执行来感化和改造犯罪人,促使其重新回归社会。因此,“刑法既是犯罪人的大宪章,也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所谓“刑法是犯罪人的大宪章”,是指在行为人实施了犯罪的情况下,保障罪犯免受刑法规定以外的不正当刑罚;而“刑法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是指只要公民没有实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就不能对该公民处以刑罚。在此基础上,以刑法保护公民免受犯罪的侵害,也是“刑法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之题中应有之义。刑法对人权的保障,既包括对犯罪人人权的依法保障,更应当包括对被害人及广大守法公民人权的依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