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刑法思想指引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学的发展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新中国”)刑法学萌芽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根据地时期。革命根据地时期各个阶段的刑事立法与实践,积累了同反革命分子和北他刑事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如当时提出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对犯那分子区别对待、重视对罪犯的教育感化等刑法思想,对新中国的刑法实践与理论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新中国成立后,在马克思主义刑法思想指导下,结合我国反犯那斗争的具体实践,逐步形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刑法学。新中国刑法学的发展不是一帆风顺的,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一般认为,新中国刑法学的发展分为三个时期:
一是创建与初步发展时期(1949年10月一1957年上半年)。新中国成立后,彻底废除了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全面批判了资产阶级的法学理论(包括刑法理论),并在学习、吸收苏联刑法理论的基础上,开始建立我国社会主义的刑法学。毛泽东同志围绕着“镇反”“肃反”“三反”“五反”以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全等问题,阐述和创立了一系列的刑法原则和制度。如创立了管制制度、死缓制度,使一个不杀、大部不捉的方针得以制度化:把劳动改造与刑罚方法相结合,作为管制、徒刑的内容,使行刑制度出现了新局面;在“五反”中提出的从“补、退、罚、没”中追回经济损失的原则,对刑法附加刑的刑种提出了要求。这一时期,在批判资产阶级法学理论的同时,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开始在刑法学研究中得到运用。刑法学研究者积极配合当时的政治斗争和刑事司法实践开展理论研究,还积极参与刑法典的起草工作,提出了一系列立法建议并从刑法理论上加以闸述。但是,受制于历史条件,这一时期的刑法学研究也存在很大局限。例如,在批判资产阶级法学理论的同时,把历史上的刑法学理论予以全盘否定,人为割断了法律文明与法学理论的历史联系;大最介绍和引进苏联刑法理论,虽然对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刑法学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也存在照搬苏联刑法理论的教条主义倾向,不利于中国特色刑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
二是遭受挫折和基本停滞时期(1957年下半年一1976年10月)。1957年下半年“反右”斗争开始后,法律虚无主义开始盛行,刑法学研究走向萧条。1966“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我国法治建设基本中断,刑法学研究处于停滞局面,直到“文化大革命”结束。
三是复苏和全面发展时期(1976年10月至今)。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社会主义法治事业逐渐恢复,我国刑法学研究也开始复苏。尤其是随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到来,我国刑法学迎来了全面发展的新阶段。邓小平同志高度重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特权,并把这一思想与党风、社会风气以及精神文明建设联系起来论述。1986年1月17日,邓小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就“抓精神文明建设,抓党风、社会风气好转”的问题作重要讲话时指出:“越是高级干部子弟,越是高级干部,旭是名人,他们的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因为这些人影响大,犯罪危害大”;“高级干部在对待家属、子女违法犯罪的问题上必须有坚决、明确、毫不含糊的态度,坚决支持查办部门。不管牵涉到谁,都要按照党纪、国法查处。要真正抓紧实干,不能手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改革开放形势下的社会治安状况,时刻以人民群众的安危为已任。江泽民同志多次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就进行严打斗争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要进一步端正执法指导思想,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这是我们的改革和建设顺利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胡锦涛同志在全面、系统阐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将民主法制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
他指出,作为社会安全、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石,刑事法制建设始终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要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建立健全和完善刑事法律制度,用以惩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发生,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
1979年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的诞生,是我国法治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也是我国刑法学研究走向繁荣的重要标志。1982年5月,由高铭暄教投主编,并由我国一批老一辈刑法学者参加编写的第一部全国性的刑法学教材一《刑法学》的出版,奠定了我国当代刑法学的基本理论体系,对之后我国刑法学的研究与教学具有重大影响。20世纪80年代,随着我国刑事立法的活跃,刑法学研究集中在对刑法条文的注释以及对刑法完善的论证方面,研究方法相对单一。20世纪90年代后,刑法学研究的广度和深度都得以不断拓展,刑法哲学、刑法解释学等领域的研究发展迅速,刑法学研究的理论品质得到很大提升,研究水平日益精致化。在犯罪论体系等领城还出现了可喜的学术争鸣现象,表明我国刑法学研究进一步走向成熟和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