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师范大学成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我国封建制时期的刑法实践与探索

院校:赣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4-15 14:07:42


    我国封建制时期的刑法实践与探索

    进入春秋战国时期后,我国开始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春秋时期,法律开始从习惯法向成文法、从秘密法向公开法转变。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到战国时期,以商鞅、韩非等人为代表的法家思想逐步占据主流,主张以严刑峻法来治理国家。公元前407年,魏国执政李悝主持制定了《法经》,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完整的封建法典。《法经》提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强调对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保护。《法经)》开创了中国封建社会法典的基本体系,以后的历代刑法都在一定程度上参照了《法经》的体例。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国家。秦朝奉行法家思想,重视以法治国,秦徘以法条冗繁、刑罚严苛闻名于世。由于“法繁于秋茶,网密于凝脂”,导致秦王朝短促而亡。据史料记载,秦朝的刑罚多达80种,其中死刑19种、肉刑15种、役刑32种、财产刑9种、自由刑5种。

    汉代的刑事立法起始于高祖刘邦人关后的“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不过,这只是为争取民心而实施的临时性刑事政策。不久,即因“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而承《法经》及秦制,制定了《(九章律)。这是汉朝最重要的一部刑法典。总的来说,汉朝的刑事立法总结了泰二世而亡的教训,实行相对宽和的刑事政策,尤其是开国之初的几代帝王相继推行刑罚改革,废除了挟书令、妖言令、三族之 诛、收孥相坐之法和肉刑。在汉代,时效、自首、亲亲相匿、诬告反坐、赎刑、赦免 等具体刑法制度逐渐形成;另外,还逐步确立了以律、令、科、比为主要形式的立法体例,为以后历代封建刑法所沿袭。汉代还发生了一件对中华法系和中华文化影响深远的事件,即汉武帝采纳儒家董仲舒的主张一“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从此,儒家学说被奉为正统,儒家的法律思想垄断了长达200余年的中国法徘实践,刑法与伦理的密切结合,使得中国古代刑法有“伦理法”之谓。

    汉朝之后,历经三国、两晋、南北朝时代,中国陷人近四百年的分裂割据局面,但法律仍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其间出现过一些有影响的法典,如《晋律》《北齐律》等。这一时期,礼律结合的刑事立法思想得以确立,封建制五刑逐步定型。隋唐两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成熟期。以隋〈开皇律》为基础,唐朝建立后制定了一系列重要律法,如《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徘》《开元律》等。其中《永徽律》共12篇502条,且附有详尽的疏议,成为唐朝刑法的代表,后人称之为《唐律疏议》。唐律被公认为中国古代最成熟、最完备的刑法,成为唐以后朱、元、明、清各代法律的典范,且对当时日本、朝鲜、越南等邻国的法律也产生重大影响。唐律的主要特点在于:一是贯彻了“德主刑辅”“礼法合一,一准乎礼”等指导思想,标志着中国封建刑法儒家化的完成。二是疏、议合一,不仅有对条文的理论阐释,也有法理解析、举例明律,均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权解释。三是各种刑法制度均已定型,对罪名的设置、刑罚种类与适用原则以及刑罚执行等都有相当完备的规定,成为封建刑法中各种制度的集大成者。

    唐之后,我国封建社会处于衰落阶段,但封建刑法仍历经宋、元、明、清长达千年的演进方告终结。其间重要的法典,包括《宋刑统》《大元通制》《大明律》《大清律例》等。这些法典基本上承袭了唐律的格局与体例,虽然不能否认其立法上都有一定的变化和进展,但总体看突破性的建树不多。另一方面,由于唐以后阶级矛盾加剧,元、清两代又属于少数民族统一中国后建立的政权,民族矛盾激烈,这些朝代的刑法较之唐朝有加重趋向,如变相恢复肉刑,加重缘坐制度,宋代加重对盗贼之罪的惩处,元、清实行民族歧视政策,等等。 

    民国时期是我国刑法学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这一时期,随着众多留洋学生学成归来,刑法学研究进人了一个繁荣期,多数学者重在引进、介绍、评介大陆法系的刑法制度和刑法学说,中国现代刑法学体系得以初步形成,并在一些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上取得了相当成就。不过,民国时期的刑法学呈现为典型的移植刑法学,存在盲目照搬西方主要是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等国刑法学说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