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1.发达国家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发达国家普遍以保持税收中性为基本原则,对电子商务企业和传统企业进行公平课税,英国早在2002年就制定了《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所有在线销售商品都需缴纳增值税,税率与实体经营一致,实行“无差别”征收;美国也在 2013年通过了开征在线销售税的《市场公平法案》,这是美国第一个全国性互联网消费税提案,它使美国各州政府能对远程销售的电子商务进行跨区征税。在美国,以亚马逊为代表的电子商务企业普遍被要求代征销售税。截至2022年4月,亚马逊已在美国45个州代征销售税,覆盖了美国一半以上的人口。
2.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是税务领域处于领先地位的国际组织,具有制定国际税务规范的专业经验。1997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电子商务:税务政策框架条件》的报告。该报告制定了电子商务的税务原则:中立、高效、明确、简便、有效、公平和灵活;概述了税务政策框架公认的条件,其中包括纳税人服务机会、身份确认、信息需求、税收和税管、消费税以及国际税务安排和合作等内容。1998年9月9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伦敦召开的关于欧洲新数字化经济的会议上宜布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两条原则:一是电子商务必须遵守现行税法,才能避免经济畸形发展,并能使长期精心制定的税收政策和法规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得以运用,商业界也不必适应新的法规或改变经营策略;二是必须通过公平和简化做法,将现行税收措施应用于电子商务,反对任何厚此薄彼的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