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理工大学成考函授《电子商务概论》学习课程—网络交易的一般规定

院校:西安理工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4-14 12:31:15


    网络交易的一般规定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背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井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成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成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成者费用、服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成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做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 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针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问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3月15日制定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便民劳务”和“零星小额”两类免于登记情形进行了具体界定,即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沽、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具家电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或者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法无须进行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