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大学成考函授《宪法学》学习课程—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受宪法保护

院校:西安财经大学 发布时间:2025-03-13 09:25:29


    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受宪法保护

    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是指公民通过书信、电报、传真、电话及其他通信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在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通信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进行交流的必要手段,通信自由是公民不可缺少的基本自由。通信自由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包括自然人与法人,外国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通信自由的主体。通信自由的基本内容是,公民何时、何地,采取何种方式,与何人通信,不受国家机关的非法干涉,其保护的利益是私生活秘密与表达行为的自由。通信自由与隐私权的保护存在着一定的交叉,但二者的侧重点与角度是不同的:通信自由主要侧重保护思想交流的途径和媒介,公民通过行使通信自由可以自由地进行社会交往;而隐私权侧重于保护个人生活的私密性。

    对通信秘密的保障,既包括通信的内容,也包括通信的形式。公民的通价包括书信、电话、电报、电子邮件等各种通信手段。通信秘密具体包括:对于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对于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除基于国家安全成者追在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宪法》有关保障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规定为一般法律提供了立法原则和立法依据。为了进一步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邮政法》第3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在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宪法保护的通信自由是一种合法的、正当的通信自由,任何危害宪法秩序与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不属于通信自由的范畴,通信自由如同其他自由一样具有相对性,基于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通信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