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石油大学成考函授《宪法学》学习课程—我国宪法规定的生态文明制度

院校:西安石油大学【新疆招生】 发布时间:2025-03-12 10:55:12


    我国宪法规定的生态文明制度

    生态文明人宪,标志着我国宪法文本中已经形成了有关生态文明与环境保护的较为完整的规范与制度体系。

    (一)生态文明、绿色发展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

    宪法序言写人生态文明具有深刻内涵。生态文明建设是保降国家永续发展的基本条件,“美丽”作为宪法对国家发展目标的主要描述之一,最终惠及人民。国家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权力主体和责任主体,公民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权利与义务主体。生态文明是一个涵盖多方面内容的制度体系,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是当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内容。2018年修改宪法,将生态文明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一起作为国家文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主要标志。国家文明体系中的生态文明,是宪法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指向具有生态意义的宪法理念、制度安排与行为模式的变革。

    作为宪法序言中新发展理念的绿色发展包括两方面含义:首先,为国家永续发展提供理念指引。其次,绿色发展既强调发展又强调生态,协调统合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将其写入宪法意味着宪法对兼顾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理念的确认并随之进行相关的制度安排。

   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是特定的中国宪法观的有机内容,是宪法上生态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只有坚持正确的生态文明观,才能更好地进行生态文明建设,更好地发展与完善生态文明制度。而生态文明与绿色发展的宪法特定内涵构成了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重要内容。

    (二)自然贵源的合理利用

    所谓自然资湖,是指人类可以直接获得井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天然存在的自然物,如土地资源、气候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矿物资源等。自然资源的使用,必须考虑到长远需要,做到资源的开发与保护相结合,使之兼有经济处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所谓合现利用,是指以合适的方式使事物发挥效能。《宪法》第9条“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的规定重在强调对自然资源的使用方式和使用程度应该合平自然资源的特点和规律,既要发挥自然资源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又不过度使用。“合理的资源利用既可以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又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最终达到或趋向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三)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的保护与改善

    所谓生活环境,是指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过的自然因素,如房屋周围的空气、河流、水塘、花草树木、风景名胜、城镇、乡村等。所谓生态环境,是指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自然因素和人工因素的环境系统。人和自然是宪法中环境的两大组成部分。生活环境主要强调人的因素,生态环境主要强调自然的因素。维持人的尊严是现代宪法的核心价值,自然环境是维持人的尊严生活的物质条件。《宪法》第9条和第26条中的“保护”强调了环境保护的第一层次目标,即维持较适宜的环境。《宪法》第26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意在强调在维持现有环境条件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环境质址,强调了环境保护  的第二层次目标,即追求更良好的环境。为此,2018年修改宪法时,明确了国务院“领导和管理生态文明建设”的职权。

    (四)生态文明建设中公民的应然行为模式

    主要指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表面上看,这是对公民违法行为的禁止,因为环境属于国家和公共利益,公民当然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但事实上,公民树立正确的环境观念,规范自己的环境行为,最终的受益者是公民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