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基层政权的关系
《宪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基层政权作为国家在基层行政区城内设立的国家机关及其行使职权的统一体,在城市指的是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及其职权的统一体;在农村指的是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及其职权的统一体。因此,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基层政权的关系,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相互关系以及同基基层人民政府的相互关系。
第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掂层人民代表大会的相互关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相互关系,在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但从二者的性质和职权中可予以考察和分析。一方面,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严格遵守和贯彻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及北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开腰自治活动,依法参与有关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活动井反映居民(村民)的意见和要求。另一方面,基层人民代表大会要依法对掂层雅众性自治组织进行监督,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决定、决议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实施,对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给予指导、帮助和支持,对其他机关或组织妨碍基层群众自治的行为进行有效干预,保障基层群众自治的实现。
第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基层人民政府的相互关系。根据宪法规定,《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基层人民政府之间的相互关系作了规定。《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2款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千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