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商大学成考函授《宪法学》学习课程—村民委员会

院校:湖南工商大学 发布时间:2025-03-11 11:16:21


    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包括设立的原则和设立的程序两方面内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根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撒销、范国测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组织涉及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产生、任期、活动方式及有关机构等方而内容。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7人组成。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依法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用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依法召集。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宜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