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指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由居民(村民)选举的成员组成居民(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宪法》第111条第1款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分别作出具体规定,从而奠定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规范基础,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其主要特点如下:
第一,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具有群众性的特点,不同于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第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既不是国家机关的下级组织,又不从属于居民(村民)居住地范围内的其他任何社会组织,而是一个具有自治性质的基层群众组织,自治是其最主要的特色。
第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没有上级组织,更没有全国性、地区性的统一组织,其只存在于居民(村民)居住地区范围内的基层社区,而且北所从事的工作都是居民(村民)居住范围内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具有基层性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