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有机结合,是在中国人民民主的长期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新中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就是在协商民主的基础上通过选举民主建立了新中国的政权。新中国成立以后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完善选举民主以保证人民的民主权利;同时继续发挥协商民主的重要作用,使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有机统一、不断发展和完善。目前,我国除人大的选举民主外,城乡排层自治中的选举民主也得到很大发展。同时,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包括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握正确方向,形成强大合力,确保有序商效开展。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形式日渐明确,并不断从实践经验上升到理论认识。中国特色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都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前提下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选举民主根据国家宪法与相关法律通过选举行使民主权利,其民主性质具有“刚性”色彩;协商民主通过履行政 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个方面的政治职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并完善国家治理方式,其民主性质带有“柔性”色彩。中国特色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不是非此即彼、相互对立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关系。中国特色选举民主强调少数服从多数,协商民主强调多数与少数的沟通,其根本目的都在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
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生活中,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既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又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对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共同发挥着重要作用。选举民主建立在充分的协商民主基础上,重大人事安排前先进行协商,充分考虑方方面面的意见,然后进行投票选举,不搞西方式的排斥协商的纯粹票决的所谓竞选制选举。协商的过程是对问题加深认识的过程,是不断统一认识的过程。没有充分讨论协商的过程,盲目使用投票来决断,不仅不能充分发扬民主,反而容易作出错误的选择。协商民主也不能代替选举民主,协商民主的成果最后必须通过选举票决来实现。选举民主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协商民主遵循达成共识的原则。坚持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既有广泛性,又有包容性。
实践证明,把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扩大社会各界的有序政治参与,拓宽利益表达渠道,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有效运行载体和实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