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理工学院成考函授《宪法学》学习课程—所有制结构

院校:广东理工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3-10 10:37:54


    所有制结构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对于宪法规定的所有制结构,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1.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同时,国有企业是国家引导、推动、调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是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促进政府调控和市场调控的统一、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力量。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就是坚持社会主义的社会性质。

    2.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

    《宪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并由劳动者个人支配和使用的一种所有制形式。私营经济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存在雇佣关系的一种所有制形式。此外,根据宪法原则和法律的规定,在我国的现实经济生活中,还可以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为我国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的体制创新提供借鉴。外资经济是指经中同政府批准,尊重中国主权,接受中国政府监督和监管的以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存在的外资形式。

    各种非公有制经济对于我同现阶段增加就业机会、维护社会稳定、解决资金不足、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生产力发展、增强我国国际竞争力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坚持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周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将这二者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其对立起来,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