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师范学院成考函授《宪法学》学习课程—权力监督与制约

院校:郑州师范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3-09 11:30:33


    权力监督与制约

    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是为确保人民的权力属于人民、避免权力滥用而设计各种制度和方法以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范围及其行使方式的原则。在西方国家,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一殷被称为“分权原则”或“三权鼎立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这种分权常常成为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权力分配和制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人民民主的理论出发,在肯定“三权鼎立”理论的历史进步意义的基础上,对“三权鼎立”理论及其实践中的弊端进行了深刻批判。他们的理论和论述形响了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监督和制约的实贱。较之西方国家强调权力之间的分立制衡,我国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更注重权力分工与集中相统一基础上的权力的相互监督;较之西方国家只注亚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我国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不仅强调国家机构内部的监督,也重视人民对国家机构活动的监督。

    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桐害国家和人民。腐败现象千变万化,腐败行为林林总总,但归根结成是权力的腐败。因为权力不论大小,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都可能被滥用;只要权力不受制约,必然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因为权力的腐败是对法治的最大破坏,是对人权的最大侵害,是对执政党权威的最大损害,所以,依法治国必然要通过宪法、法徘和各种制度在依法授权的同时对权力进行制约、监督。权力腐败的表现形式各异,原因也不尽相同,但归根结底是权力滥用、权力寻租和权力异化,是掌握和行使公权力的各类主体的行为腐败,而这些主体基本上都是政府官员和各种“吃皇粮”的公职人员,所以,依法治国不仅要依法治权,还要依法治官、从严治吏。在我国,必须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

    根据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人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

    其理论依据在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除了第2条“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3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一般性规定之外,还就人大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监督作了具体规定。例如,第7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翼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第102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监督,原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婴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第6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男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刷总现、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国家监家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6 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2.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

    《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还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从而明确了公民行使监督权和国家赂偿权的宪法依据。此外,《宪法》第35条对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的规定以及其他对公民所享有的一系列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规定,也为实现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提供了宪法保陈。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相对应的则是国家机关必须履行的保护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否得到实现以及实现到何种程度,则是判断国家机关工作成效的基本标准。

    3.国家机关之间的制约和监督

    由于国家机关的性质和层级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也表现为不同的监督关系:一是不同工作性质和职能的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关系,即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二是同一性质不同层级  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关系,如《宪法》第10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第132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第137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三是处理某一类型事务时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关系。如《宪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第127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休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健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发挥审计监督、统计监督职能作用。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构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