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的宪法修改
自2004年宪法修改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又有了许多重要发展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形成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人了新时代。党的十九大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重大战略部署,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政治论断,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全党的指导地位,确定了新的奋斗目标,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指导和引领意义。
2017年9月29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启动宪法修改工作,对宪法适时作出必要修改。2018年1月18日一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1月26日,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1月29日一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共21条,即第32-52条。此次宪法修改的内容较多,主要包括:
1.确立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杜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将《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现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同时,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前增写“贯彻新发展现念”
2.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夼斗目标的内容
将《究法》序育第7自然段中“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与此相适应,在《宪法》第三敢“国家机构”第89条第6项“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后面,增加“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
3.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揩
将《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同时,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27条增加1款,作为第3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宜桥。”此外,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还将《宪法》第70条第1款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4.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
将《宪法》序言第10自然段中的“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将《宪法》序言第12自然段中的“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
5.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
将(宪法)序育第10自然段中“包括金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将《宪法》序言第11自然段中“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井将继续加强”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与此相适应,将《宪法》第一章“的纲”第4条第1款中的“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修改为“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6.充实和平外交政策方而的内容
在《宪法)序育第12自然段中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士权和领士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后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将“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修改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7.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
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1条第2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8.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将《宪法)第一章“总纲”第24条第2款中的“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 “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9.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
将《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79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中的“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删去。
10.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100条中增加1款,作为第2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11.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为了贯彻和体现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精神,为成立监察委员会提供宪法依据
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六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寨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与此相适应,还对其他相应条款作了修改。
总之,从新中国成立至今,《共同纲领》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75 年、1978年颁布的两部宪法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是不完善的宪法;现行宪法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宪法必须随着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这是我国宪法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也是一条基本规律。实践表明,我国宪法是随着时代的进步、党和人民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宪法确立的系列制度、原则和规则,确定的一系列大政方针,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了有力的宪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