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修改又称整体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对宪法的大部分内容(包括宪法结构)进行调整、变动,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的活动。我国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及1982年宪法修改就属于全面修改。全面修改有两个基本特征:
一是宪法法修改活动依据原宪法规定的宪法修改程序,这是全面修改宪法与制定宪法的主要区别;
二是宪法修改机关通过成者批准修改后的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这是宪法全面修改与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区别。
2.部分修改
宪法的部分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根挪宪怯修改程序以决议或者修正案等方式对宪法文本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成变动的话动。全国人大于1979年、1980年对1978年宪法的两次修改,以及198年、1993年、2004年和2018年对1982年宪法的修改就属于部分修改。部分修改有两个掂本特征:
一是依据宪法修改程序进行,这是部分修改与制定宪法的主要区别;二是通常不重新通过或者批准修改后的整部宪法,只是以通过决议或者修正案等形式删除、变更、补充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这是部分修改与全面修改的主要区别部分修改主要有以下两种具体方式:
其一,修宪机关以通过修宪决议的方式直接修改宪法的内容并重新公布宪法。这种方式的优点是修改的内容非常明确,一目了然;缺点是通常需要重新公布修改后的宪法,因而增加了宪法修改的频率。我国1979年和1980年的宪法修改就属于这种方式。
其二,修宪机关以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宪法的内容。修正案方式的优点在于,不需要重新通过宪法或者重新公布宪法,能够保持宪法典的稳定性和完整性,并且能够保持宪法的历史延续性。其缺点在于,需要将后面的新条文与前面的旧条文相对照之后,才能确定实际有效的宪法规定。我国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年、2004年和2018 年五次运用修正案的方式修改了1982年宪法。
宪法修正案主要有以下三种功能:
一是废除宪法原来的条款或者内容;
二是修改宪法原有条款;三是增补宪法的条款或者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