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制定权,简称制宪权,是指创制宪法的权力。国家权力来源于宪法,那么,创制宪法的权力又来自哪里?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政治家和思想家西耶斯最早提出“宪法制定权”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制宪权主体、制宪权性质等理论体系。他认为:“在所有自由国家中……结束有关宪法的种种分歧的方法只有一种。那就是要求助于国民自己,而不是求助于那些显贵。如果我们没有宪法,那就必须制定一部;啡有国民拥有制宪权。" 在制宪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上,有些学者从自然法角度认为,制宪权是一种超越于国家权力之上、存在于国家权力之前的“始原的创造性权力”,它不以国家权力的存在为条件,也不以任何实定法为根据。四实际上,制宪权属于国家权力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指制宪权主体以根本法的形式将自己的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予以肯定,并按照一定原则确定具体的国家权力的范围和相互关系的权力。
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制宪权属于人民,人民是行使制宪权的主体。资本主义国家在表面上也奉行人民主权原则,其行使制宪权的“人民”,实质上是占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社会主义国家坚持人民主权原则,其行使制宪权的人民是由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无产阶级政党)领导的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工人、农民。
从原理上看,制宪权因设定了修宪权主体、修宪原则、修宪的限制和修宪程序而高于修宪权。修宪权主体通过行使修宪权,可以改变原有宪法设定的国家权力及其相互关系。因此,与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相比较,制宪权、修宪权又同属于始原性的国家权力,是能够创造其他国家权力的权力,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都必须依据宪法的规定而行使。
为使制宪权的实现程序更加具体化,各国通常根据制宪的需要,成立各种形式的制宪机关,如制宪会议、国民议会、制宪议会等。
(二)制宪机关和制宪程序
1.制宪机关
制宪机关又称立宪机关,是指接受制宪权主体委托,具体制定宪法的机关。
各国根据不同国情设立不同形式的制宪机关并赋予其不同的职能。如我国1954年宪法由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由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
2.制宪程序
一般包括:(1)设立制宪机关。为了制定宪法,首先要成立专门的制宪机关,制宪机关的代表通常具有广泛性,能够代表各方面的利益。制宪机关的产 生是否民主以及制宪机关成员的来源,直接影响着宪法的正当性。(2)提出宪法草案。昨案的起草要遵循一定的指导思想或者原则,以保证作案内容的合理性。(3)通过宪法草案。为保证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大多数国家对宪法章案的通过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通常要经制宪机关成员2/3以上成者3/4 以上的多数赞成才能通过,有些国家要经过全民投票批准。(4)公布。宪法草案经定程序通过后,由国家元首成者制宪机关公布。
(三)新中国宪法的制定
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也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中国人民行使制宪权的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意味着中国人民成为制宪权主体,有权独立自主地行使制宪权。新中国的制宪权源于中国人民掌握国家政权的事实,即人民政权的性质决定了制宪的人民性与自主性。我国第一届全国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这意味着作为制宪权主体的中国人民,通过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并赋予全国人大作为制宪机关行使制定宪法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