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含国际公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某一事项中各自的权利义务所缔结的书面协议。进人现代以来,各国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的交往日益频繁,为适应这一发展,各国在宪法上通常规定“诚实服行国际条约原则”。国际条约因沙及两国甚至多国之间的国际关系而不同于一国之内的法律,各国的合宪性市在机关通常不对其进行合宪性审在。
国与他国签订国际条约之后,就承担了相应的国际义务并应在本国内诚实服行。即使在发生政府更迭的情况下,本着政府继派的原则,新政府仍然要履行前政府所签订的国际条约。例如,《美国宪法》第6条规定,合众国已经 缔结和即将缔结的一切条约,皆为合众国的最高法律,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其约束;(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掂本法》(简称《德国基本法》)第25条规定,国际公约的一般原则是联邦法律的组成部分,它们的地位优于法徘,并直接创制联邦境内居民的权利和义务。即使在宪法中没有作出如此明确规定的国家,遵守并履行已经签订的国际条约也是一项通行的国际法准则。
我国宪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诚实履行国际条约原则”,也没有明确规定国际条约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但宪法规定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及“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充分表明我国是诚实履行与他国签订的国际条约中所承担的义务的。通常情况下,我国将国际条约中所承担的义务转化为国内立法而予以适用,或者在法徘适用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但国际条约的适用仍属于法律适用的范畴。因此,国际条约并不属于我国宪法的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