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理工大学成考函授《宪法学》学习课程—宪法惯例

院校:西安理工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3-06 12:58:03


    宪法惯例

    宪法惯例是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井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的规范国家权力的习惯或传统。不成文宪法国家和成文宪法国家都存在宪法惯例。宪法惯例形成的前提是书面的宪法文件对某些国家权力的运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政治实践中又需要一定的政治规则。在不成文宪法国家,书面的宪法文件虽然不少,但都比较分散,对政治过程没有形成统一的系统规定,甚至对一些国家权力的运行没有作出规定,为宪法惯例的形成留下了更大的空间。因而,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存在省更多的宪法惯例。在成文宪法国家,其成文宪法典也不可能对国家权力的运行都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国家生活特别是政治生活又需要有一定的政治规则,这就为宪法惯例的产生和发挥作用提供了基础条件。

    宪法惯例是一种不成文的政治行为规范,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也不具有司法上的适用性,违反宪法惯例通常不构成违宪。宪法惯例的作用基础或者约束力主要是政治道德,违反宪法惯例的行为将遭到政治道德谴责并可能导致一定的政治后果,但并不需要承担宪法责任。

    英国是不成文宪法的典型国家,其宪法惯例也最多,其中重要的有:英王为虚位元首,政治上保持中立,不参加内阁会议,王权实际由大臣行使,对议会通过的法案总是同意;首相由下院多数党领袖而不由上院议员出任等。英国的许多宪法惯例被后来的立法所确认,也为许多国家的成文宪法所借鉴。在成文宪法国家,有时修宪机关可以通过修宪程序,将宪法惯例确认为宪法的正式内容。如美国在制宪时对于总统的连任没有限制性规定,第一任总统华盛顿创立了只能连任一次的惯例,而罗斯福连续四届担任总统,打破了由华盛顿形成的宪法惯例。1951年通过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总统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当然,宪法惯例也可能因时代的发展而被废弃。

    我国在长期的国家政治生活中也形成了一些宪法惯例。例如,由中共中央提出建议启动修改宪法程序,中共中央成立宪法修改小组领导先法修改过程,由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和议案。又如,重要的法律草案在通过之前,由中共中央先进行研究、确定重大原则。再如,每次全国人大举行全体会议时,全国政协委员均集体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