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科技大学成考函授《宪法学》学习课程—宪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院校:西安科技大学 发布时间:2025-03-06 12:52:20


    宪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人民主权观念的形成和普及是宪法产生的基本前提。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宪 法都规定了“人民主权原则”。我国历部宪法均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人民主权原则下,需要制定宪法、实施宪法,以保证人民主权的实现,保障人权的实现。人民主权原则在制度上的展开,也就是民主制度。因此,不同性质的宪法是不同性质的民主事实的制度化、法律化。在我国,宪法通过确认人民民主事实、创制各种民主制度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

    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资产阶级民主事实,资产阶级宪法是对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制度化和法律化。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进行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最早形成了资产阶级民主事实,英国资产阶级以一种特殊的宪法形式确认了这一民主事实并将其制度化和法律化。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也都是在经过各种形式的资产阶级革命、出现资产阶级民主事实  之后,产生了宪法。社会主义国家是在进行无产阶级革命并形成社会主义民主  事实之后,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社会主义民主事实,产生了社会主义宪法。

    宪法与民主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宪法产生的基本前提是民主事实的存在,宪法运行的基础也是民主事实的存在。由于民主事实的性质和内容不同,资本主义宪法与社会主义宪法的性质和内容也存在重大差异。换言之,各国宪法存在差异的根本原因在于民主事实的不同。当民主事实发生质的变化时,宪法也发生性质上的变化;当民主事实的内容发生量的变化时,宪法也发生相应的量变。

    宪法是民主事实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确认了一国基本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程序,但不可能确认全部的民主事实。人民除通过宪法所确认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程序行使国家权力外,还通过其他各种民主形式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