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医药大学成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追诉时效的停止计算及时效延长

院校:浙江中医药大学 发布时间:2025-04-29 10:03:23


    追诉时效的停止计算

    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某项罪行开始刑事追诉之时,该项罪行的追诉时效停止计算。“追诉之时”,根据司法解释,指司法机关对该项罪行“刑事立案”之时。刑事立案之日追诉时效未满的,即认为在追诉期限内,同时停止计算时效。在刑事立案以后,起诉、审判过程中经过时间不再算作追诉时效经过的期间:刑事自诉案件,自被害人提起自诉之日停止计算时效。

    追诉时效计算,始于犯罪成立之日,止于该犯罪被刑事立案或被刑事自诉之日。

    追诉时效延长

    1.《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其适用要件是:(1)司法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2)罪犯有逃避侦查、审判的行为。“逃避”指以逃匿方式躲避侦查、审判。已知犯罪人且犯罪人没有以逃置方式躲避的,司法机关可随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能采取而不采取的,责任在司法机关,不应使犯罪人承担“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不利后果。在未知犯罪人场合,犯罪人没有采取逃匿方式逃避侦查、审判,如照旧在其常住地生活、工作的,不能认为有逃避侦查、审判的行为。“不受迫诉期限的限制”,一般称为“迫诉时效延长”,这其实是停止计算迫诉期限。如果  “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情形消失,比如犯罪人到案的,就应受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期间的限制,超过刑事诉讼期间的,应当计算迫诉时效。

    追诉时效的延长与中断竞合的,适用追诉时效延长。如甲2001年犯抢劫罪在立案后逃避侦查审判,其间于 2010年又犯盗窃罪,对甲的抢劫罪适用追诉时效征长,不适用追诉时效中断。

    2.《刑法》第88条第2款规定: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其适用要件是:(1)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了控告。(2)司法机关应当立案或者受案而没有立案、受案。“应当立案”,是指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的“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