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医科大学成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假释的效果

院校:新疆医科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4-29 09:51:00


    假释的效果

    1.考验期满

    如果没有发生《刑法》第86条规定的撤销假释的事由,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由社区矫正机构公开予以宣告。

    2.撤销假释

    (1)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刑法》第86条第1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假释考验期限内”视同刑罚执行期间,刑罚执行期间犯新罪适用的数罪并罚方式是“先减后并”。即使在假释考验期满以后才发现罪犯在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只要该新犯的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仍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例如,甲因合同诈骗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服刑8年后于2001年3月8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01年3月8日起至2003年3月7日止。甲在 2003年1月6日盗窃一辆汽车(在考验期内犯新罪)。该起盗窃罪行在2003年8月案发。正确的处理方法是:对甲盗窃罪定罪处罚,如判处有期徒刑12年;在追究甲盗窃罪行时尽管考验期已满,仍然应当撤销假释;先减后并,将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2年(10年-8年=2年,实际等于考验期,因为假释考验期为剩余刑期)与新罪(盗窃罪)刑期12年按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决定执行的刑期。经过的考验期不能抵刑期。如果原判为无期徒刑或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则直接采取吸收原则,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第二,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宜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撇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发现漏罪”的,撤销假释,数罪并罚。该数罪并罚按照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方式,即“先并后减”。如前例甲因合同诈骗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服刑8年后于2001年3月8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01年3月8日起至 2003年3月7日止,司法机关在此期间发现甲曾在15年前谋杀了妻子(这属于甲在合同诈骗罪判决宣告以前的罪行,即漏罪)。对此应当对甲的故意杀人罪定罪刑,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如果是假释考验期满以后才发现罪犯有“漏罪”来经处理的,对该漏罪追诉,不发生撤销假释的效果。例如,前例中,若司法机关在2003年8月发现甲曾在15年前谋杀了自已的妻子,正确处理方法是:甲的谋杀罪 行未过追诉时效,应予追诉;鉴于发现“漏罪”时甲的考验期已满,原判刑罚视为执行完毕,不撤销假释。

    (2)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刑法》第86条第3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是指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常见的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假释监督管理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刑法》第84条规定的假释犯应遵守事项以及社区矫正机构的规定。

    3.假释被撤销的影响

    依照《刑法》第86条的规定被撤销假释的罪犯,一般不得再假释。但依照该条第2款(发现“漏罪”)被撤销假释的罪犯,如果罪犯对漏罪曾作如实供述但原判未予认定,或者漏罪系其自首,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再假释。被撤销假释的罪犯,收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但减刑起始时间自收监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