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成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没收财产

院校:四川师范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4-27 11:56:11


    没收财产

    (1)没收财产的概念。没收财产,是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是我国刑法中唯一不能单独适用的附加刑,只能对较严重的犯罪适用。从刑法分则的规定来看,其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

    (2)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从刑法分则的规定来看,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第一,并处没收财产。即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并处或者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二,与罚金井列为井处的选项。即规定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没收财产的范围。根据《刑法》第59条的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因此,在确定设收财产的范围的时候,必须注意,所没收的只能是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全部成者一部分。所谓“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是指属于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物及其在共同财产中应得的份额,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犯罪分子家属所有的财产”是指如家属穿用的衣服、家属用自已劳动所得购置的供本人使用的物品等家属本人所有的财产;“犯罪分子家属所应有的财产”,即家庭共有财产中应当属于家属所有的那部分财产。在没收全部财产时,应当为依靠犯罪分子赡养、抚养成者扶养的家属保留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没收财产可以是全部没收,也可以是部分没收,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用。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60条的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人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这意味着,没收财产不能影响正当债务的偿还。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本条所说的“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之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正当债务清偿的要件是:第一,属于犯罪分子被判处没收财产刑以前所负的债务;第二,属于正当债务,因此,赌债之类的非法债务不在偿还之列;第三,经债权人提出请求;第四,只限于在没收财产的数额之内偿还,超过该数额的,国家不子偿还。

    (4)没收财产的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2条的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还是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另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没收财产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对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被判处没收财产,同时 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委托执行的,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情况连同上缴国库凭据送达委托人民法院;不能执行到位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民法院。在执行标的物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确有理由的场合,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恢复执行。在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救定被撤销,或者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场合,人民法院应当被定终结执行。财产刑全部或者部分被撇销的,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被执行人;无法返还的,应予赔偿。

    (5)没收财产与没收犯罪物品。没收犯罪物品,按照《刑法》第64条的规定,是指追缴或者贵令退赔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分子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措施。由于用语上均使用了“没收”一词,因此,实践中常常将“没收财产”与“没收犯罪物品”二者混消。实际上,“没收财产”不同  于“没收犯罪物品”。没收财产,作为刑罚的一种,是设收犯罪人合法所有并且设有用于犯罪的财产,这些财产从民法或者行政法的角度来看,在所有权上并无瑕疵;没收犯罪物品,包括追缴犯罪所得的财物、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使用的物品三种类型,其或者属于行政性强制措施,或者是出于刑事诉讼的需要而实施的,并不具有刑罚的性质。其中所没收的物品,只能是违法所得或者用于犯罪的、与犯罪行为有关联的物品,因此,“没收财产”与“没收犯罪物品”之间具有本质上的不同,不得以追缴犯罪所得、没收违禁品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来代替或折抵没收财产。

    在适用《刑法》第64条的时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追缴犯罪所得的财物,是指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作此规定的宗旨在于,不使犯罪人因犯罪行为而获利,具有对罪犯施加痛苦的性质,是刑罚的一项辅助措施。因此,其适用前提是该财物系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被判决无罪或者不起诉的被告人、被撤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其他违法所得,不能列为迫缴的对象。

    违法所得,必须是财物,包括金钱、实物、有价证券等权利凭证在内。非物质性利益,不能转移占有,也不能计价,故不能作为追缴的对象。犯罪分子出售违法所得的对价,可以追缴;不足部分,可责令退赔。犯罪分子将违法所得赠与他人的场合,受害人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

    第二,没收违禁品,是指没收国家禁止个人非法占有的物品,属于行政性强制揩施。毒品、武器之类的违禁品之所以要被设收,是因为该物在实质上具有普通危险性而为国家所绝对禁止个人非法持有,因此,违禁品不论是否属于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物,均应没收。

    第三,供犯罪分子犯罪所用的本人财,是指犯罪分子的犯罪工具。实践中,对于犯罪分子专门用作犯罪工具的财物如制作假币的印刷机、传播淫秽物品的电脑中的硬盘等的没收,比较好把握,但对于不是直接成者专门用作犯罪工具的本人财物,则不好认定。对此,一般来说,应当结合该财物与犯罪形成的关联程度以及财物的价值与犯罪情节的轻重比较,作出合平情理的认定。具体来说,分两种情况进行:一是对与具体案件的发生具有决定性的密切联系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但不具有这种程度关系的财物,即便被用作了犯罪工具,也不能认定为供犯罪所用的财物而予以没收。如1989年9月16日公安部《关于为赌博提供的交通工具能否予以没收的批复》中明确规定:“赌博时所使用的赌具,不论其价值高低,均应没收。为赌博提供交通工具(如小汽车)以及场所(如房屋)等条件的,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行为人应给予治安处罚。但交通工具、场所不是赌具,不应没收”在此,贴具既属于违禁品,又是直接用于犯罪的物品,毫无疑问应一律没收。而为赌博行为提供的交通工具、场所,虽然与犯罪有关,但并不直接用于赌博犯罪,只是为犯罪人实行犯罪活动提供了交通和场所的便利,对犯罪人合法所有的这些财物不宜没收。二是有的财物虽然在犯罪中起到重要作用,但该财物的价值与犯罪情节本身明显不相适应的,一般也不予没收。例如,在驾驶价值20万元的小汽车盗窃他人一棵价值200元的苗木的场合,该车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在犯罪中起着重要作用,但如果因此而没收该汽车,则是处罚过重,显失公平,因此,不能将该汽车作为供犯罪分子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而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