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立法威慑阶段,刑罚仅仅规定在刑法条文中,难免抽象、空洞,对意图实施犯罪的人的威慑作用尚不现实、具体,只有通过司法威慑将立法威慑具体化,使抽象的刑罚威慑变成对犯罪分子现实的刑罚惩罚、才能加强刑罚的威慑效应。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是消除意图实施犯罪的人的冒险侥幸心理,迫使其遵纪守法,实现刑罚一般预防目的的重要条件。
2.教育鼓励功能
刑罚的教育鼓励功能,是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具有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公民自觉遵纪守怯,积极维护法制,鼓励公民坚决同犯罪进行斗争的作用。目前在我国,因祛制观念淡薄、法制意识不强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人不少,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加强法制教育。而刑罚的制定、栽量和执行本身,就是法制宣传教育的一种方式。人民法院通过对犯罪分予适用刑罚,深刻揭露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表明国家对犯罪的香定评价和严厉谴责,显示国家有罪必罚、除恶务尽的决心。这可以使公民认识到什么是法律允许的,什么是法律禁止的,加深公民对祛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一致性的认识,增强公民依法办事的自觉性,避免出于对法律的无知而误触刑律。同时,对犯罪行为适用刑罚,惩罚了犯罪,伸张了正义,可以消除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后顺之忧,鼓励公民大胆揭发、检举违法犯罪行为,明敢地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以维护法律的炸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