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音乐学院成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

院校:西安音乐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4-26 10:02:12


    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

    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人民法院对任何犯罪分子所适用的刑罚,都包含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内容。对犯罪分子适用以惩罚和改造为内容的刑罚,一方面可以预防犯罪分子本人重新犯罪,另一方面这种惩罚和改造所产生的威慑效应,又能使那些具有犯罪意念的人有所畏惧,不敢以身试法。因此,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时,既要考虑特殊预防的需要,使裁量的刑罚满足惩罚和改造罪犯的要求;又要考虑一般预防的需要,使技量的刑 罚能够威慑、警诫那些潜在的犯罪人,绝不能片面强调某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

    当然,说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之间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绝不是说对二者不分先后,同时考虑,或者不分主次,等量齐观。

    一般认为,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根据是犯罪分子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裁量刑罚的标准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分子的再犯可能性。因此,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时、应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制约下,首先主要考虑特殊预防的需要,然后再适当考虑一般预防的需要,绝不能过分强调一般预防的需要,为了一时的威慑效应而任意判处亚刑,甚至背离邹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而实行严刑峻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