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科技大学成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刑罚的目的

院校:西南科技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4-26 09:58:28


    刑罚的目的

    刑罚论的基本问题千头万绪,但归纳起来,无非是为什么婴对犯罪的人科处刑罚?即刑罚的目的是什么?这个问题涉及刑罚正当化的根据问题,即作为痛苦或者恶害的刑罚本身,为什么能够对人实施?其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实施?如何判断所科处的刑罚是否合理妥当?对此,在国外的刑法学说中,曾存在报应刑论和目的刑论的对立。

    报应刑论最原始的内容是“因为犯了罪,所以要处刑”。具体来说,这种见解认为,刑罚是对犯罪的公平报应,体现的是人与生俱来的公平正义之心:科处刑罚的根据,仅仅在于犯罪行为造成了客观捌害。在对犯罪科处刑罚的时候,不应当抱有防止犯罪等目的性考虑。也就是说,即便没有防止犯罪的效果,也必须基于伦理上的正义的要求而对犯罪人科处刑罚:相反地,不得将对犯罪人科处刑罚作为“防止犯罪的手段”。这种主张,通俗地说,就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以血还血”,科处刑罚仪仅就是因为犯罪人犯了罪,再也没有任何其他理由。但是,仅仅将满足伦理上的正义要求作为刑罚干预公民个人生活的根据,明显地和责任原理相冲突,同时,这种见解还会导致严刑峻罚,因而将报应作为说明刑罚存在的理由是不合适的。当然,报应刑论主张刑罚是“同态复仇”,即只能在客观造成的役害的范围内科处的观点,对于划定刑罚处罚的上限,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相反地,目的刑论的最原始内容是“因为让人不要或者不再犯罪,所以要处刑”。具体来说,这种见解认为,为报应而报应不是刑罚的存在理由,刑罚只有在对预防犯罪或者教育罪犯具有特定效果的时候,才具有正当性。刑罚在广义上,是为了预防犯罪而科处的一种教育手段,科处刑罚的根据是犯罪行为当中所体现出来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或者说是“人身危险性”,而不是行为所造成的客观侵害。

    迄今为止,目的刑论大体上分为两大类,即一般预防论和特别预防论。

    一般预防论认为,刑罚具有防止犯罪人以外的一般人陷人犯罪深渊的效果,而且,也正是因为具有这种效果,其才能合法存在。这种一般预防效果,通过事先在刑法当中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应当予以什么样的处罚的刑罚预告,以及在犯罪之后对该罪犯宜告刑罚、执行刑罚的方式加以实现。传统的一般预防论认为,刑罚的一般预防效果是通过刑罚的威吓作用实现的。但是,现在的学说认为,其是通过对一般人的规范意识即遵守规范的意识进行确认和强化,从而使其  不致踏上犯罪覆辙的形式实现的。一般预防论在将刑罚的内容视为痛苦这一点上,与报应刑论具有相通之处。

    待别预防论认为,刑罚具有使已经犯罪的人不再犯罪的效果,而且,也正是因为有这种效果,其才被赋予了合怯存在的理由。刑罚的特别预防效果,是通过对已经犯罪的人进行威慑,确认、强化其规范意识,教育、改造犯人,使其重返社会的方式实现的。特别是在后一种实现方式上,特别预防论被称为“改造刑论”“教育刑论”“重返社会刑论”。特别预防论,在强调通过对犯罪人的反社会性进行教育、改造,消除其犯罪的原因,使其顺利地重返社会这一点上,具有特色。

    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完全不考虑刑罚所具有的预防犯罪目的,以绝对的报应刑论为内容,将刑罚作为对过去犯罪的报应的观点已经不存在。同样地,认为刑罚是为了防止将来的犯罪而科处的,只有在对防止犯耶来说必要且有效的范围之内才是合理的绝对目的刑论也不占主流。多数人提倡折中主义或着说并合主义的刑罚观,认为作为恶害的刑罚只有在一方面能满足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正义要求,另一方面能为防止犯罪所必需(即为了保护公民安全而不得不使用刑罚)且有效(刑罚在防止犯罪方而具有效果),即在报应刑的范围内能实现一般预防和特别预防的目的的场合,才能够被正当化。其经典表述是:“因为有了犯罪且为了不要或者不再犯罪,所以要处刑。

    我国学者对于“为什么要对犯罪的人科处刑罚”这一问题的回答也是众说纷纭。惩罚说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限制和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和权利,使其感到压力和痛苦,以制止犯罪。改造说认为,刑罚是通过惩罚犯罪,达到改造罪犯,使其重新做人的目的。预防说认为,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个方面。双重目的说认为,刑罚既有惩罚犯罪分子的目的又有改造他们的目的。多目的说认为,刑罚的目的,一是惩罚和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二是教育和警诚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使其不致走上犯罪道路;三是教育广大群众增强法制观念,积极同犯罪作斗争。预防和消灭犯罪说认为,刑罚的目的是要把受惩罚的犯罪分子中的绝大多数人教育改造成新人,从而达到预防犯罪并最终消灭犯罪,以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目的。根本目的与直接目的说认为,刑罚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保卫社会。其直接目的为惩罚犯罪,伸张正义;威慑 犯罪者和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抑制其犯罪意念;改造罪犯,使其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我国通说为预防说。该说认为,讨论刑罚目的的时候,应当将刑法的任务与刑罚的目的区别开来,刑法的任务包括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是实现刑法任务的一项具体内容。因此,刑罚的目的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要达到的目标或结果,即预防犯罪。刑罚目的所预防的“犯罪”,包括已然之罪和未然之罪。由于预防的对象有所不同,故将刑罚的目的划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