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概念与特征
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通常认为,其具有以下特征:
1.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刑法中制定。由于刑法直接涉及公民的生杀予存的大事,因此,多数国家均规定只能由该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刑罚。我国也不例外。在我国,宪法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才有权制定或补充、修改刑法和其中的刑罚,其他国家机关如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等,均不能制定、修改刑法及其中的刑罚。
2.刑罚性质严厉。因为刑罚是用以惩罚犯罪的,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重于其他违法行为,所以刑罚是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其不仅可以剥夺受刑人的财产、政治权利,甚至可以剥夺其生命,这是其他强制措施所不具备的。正因如此,尽管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法律后果,在刑罚之外,还规定有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予以训诚、责令具结悔过、退赔损失等强制方法,但它们都没有被称作“刑罚”只有那些被称为“刑罚”的强制方法即〈刑法》第33-35条规定的主刑和附加刑才是刑罚。
3.仅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因犯罪而生,以犯罪为前提,所以受刑罚处罚的只能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对于无罪的人绝对不能适用刑罚。刑罚的这种特性表明,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的拘留、逮捕等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不是刑罚。因为被拘留、速捕的人只是犯罪嫌疑人,不一定都是犯罪人;对他们采取这类强制措施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不是对犯罪人处罚。
4.由人民法院依法科处。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遁用,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适用;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和刑事诉讼祛适用,对于刑法未规定的强制方法,法院无权作为刑罚来适用,同时不经过法定的刑事诉讼程序也谈不上适用刑罚的问题;法院只能通过裁判的形式实现适用刑罚的权力。
5.由特定机关执行。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罚金和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由监狱或其他劳改场所执行,管制由负责社区矫正的司法机关执行,拘役和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这也是刑罚与其他强制方法相区别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