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以实施多次或者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即行为人不是意图实施一次犯罪行为即行结束,而是意图实施多次或者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这是集合犯的主观特征。
(2)行为人通常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这是集合犯的客观特征。其中,依具体的犯罪构成的规定,有的集合犯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必须已经实际实施数个同种犯罪行为,例如《刑法》第303条规定的“以赌博为业的”构成的赌博罪;有的集合犯的成立,并不要求行为人已经实际实施数个同种犯罪行为,例如《刑法》第336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即使行为人仅实际实施一次非法行医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也构成非法行医罪,但行为人如果多次实施非法行医行为,也仅构成非法行医罪一罪。
(3)刑法分则将行为人可能实际实施的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这是集合犯的法律特征,即集合犯的犯罪构成实际涵括数个同种犯罪行为。
3.集合犯的处断原则
集合犯属于法定的一罪。所以,对于集合犯,应当依据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