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理工大学成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集合犯

院校:成都理工大学 发布时间:2025-04-25 11:45:50


    集合犯

    1.集合犯的概念

    集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实施多次同种犯罪行为的意图而实际实施的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被刑法规定为一罪的犯罪形态。对于集合犯所具体包含的种类,有主张分为常习犯与营业犯的观点,也有主张分为常习犯、职业犯与营业犯的观点。

    2.集合犯的构成特征

    (1)行为人以实施多次或者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即行为人不是意图实施一次犯罪行为即行结束,而是意图实施多次或者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这是集合犯的主观特征。

    (2)行为人通常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这是集合犯的客观特征。其中,依具体的犯罪构成的规定,有的集合犯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必须已经实际实施数个同种犯罪行为,例如《刑法》第303条规定的“以赌博为业的”构成的赌博罪;有的集合犯的成立,并不要求行为人已经实际实施数个同种犯罪行为,例如《刑法》第336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即使行为人仅实际实施一次非法行医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也构成非法行医罪,但行为人如果多次实施非法行医行为,也仅构成非法行医罪一罪。

    (3)刑法分则将行为人可能实际实施的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这是集合犯的法律特征,即集合犯的犯罪构成实际涵括数个同种犯罪行为。

    3.集合犯的处断原则

    集合犯属于法定的一罪。所以,对于集合犯,应当依据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