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谋而来实行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共同犯罪人往往是先共同谋议实行犯罪,然后再具体实施。这样便可能出现有人只参加谋划而未实施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未实施具体犯罪实行行为者与实施了犯罪实行行为者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呢?对此我国刑法理论界有肯定与否定两种不同观点。我们同意肯定说,即共谋而未参与实行的,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共同犯罪行为不仅指共同实行行为,也包括共同预备行为。参与共谋即共同预备行为,即使数人共谋犯罪而均未实行,亦可成立共同犯罪,更何况数人中一部分人实施了犯罪实行行为。因此,共谋而未参与实行犯罪的,行为人仍具有共同犯罪行为,因而构成共同犯罪。
具体而言,在对共谋而未实行者进行处罚时,应根据其他共谋者的行为状况以及共谋而未实行者的主客观表现予以区别对待:
(1)如果共谋而未实行者是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参与实行行为,或者虽然是主动改变主意而没有参与实行行为,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其他共谋者则将实行行为实施完毕,达到犯罪既遂,那么对共谋而未实行者应当按犯罪既遂论处。当然,在量刑时,对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参与实行行为和主动改变主意而设有参与实行行为两种情形还是应当区别对待的,后者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应相对轻于前者。
(2)如果共谋而来实行者是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参与实行行为,其他共谋者则将犯罪活动发展到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阶段,但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迎,那么对共谋而未实行者应当按犯罪未递处现。
(3)如果共谋而未实行者主动改变主意而改有参与实行行为,其他共谋者则将犯罪话动发展到已经着手实施犯俳实行行为的阶段,但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对共谋而未实行者应当按犯罪中止处理。原因是在这种情况下,共谋而未实行者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而危害结果又改有发生,因而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中止的要件,理应按犯罪中止处理。
(4)如果共谋面未实行者是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参与实行行为,而其他共谋者则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了犯罪成者有效防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对共谋而未实行者则应当按犯罪预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