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医药大学成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共同犯罪的概念

院校:成都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4-24 10:13:44


    共同犯罪的概念

    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就实施的人数而言,有一人单独实施的犯罪。也有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前者称为单独犯罪,后者称为共同犯罪。刑法上之所以要对共同犯罪作特别规定,是因为共同犯罪相对于单个人犯罪而言,是一种特殊的、复杂的故意犯罪现象,具有单个人故意犯罪所不具有的特点。从形式上看,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具有两个以上的共同犯罪人。从实质上看,共同犯罪的特殊性表现在它比单独犯罪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从法律规定上看,刑法分则除少数情况(必要共犯)外,对犯罪形态的规定,都是以单个人犯罪为标准的,亦即单个人犯罪形态为标准形态,因而共同犯罪这种特殊犯罪形态就有必要在刑法总则中加以规定。

    那么,究竞何谓共同犯罪?这实际上是刑法理论上争论已久的问题。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不同的学派对共同犯罪的概念有不同的解释,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有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犯罪共同说是一种客观主义的共犯理论,也是传统的共犯理论,为德国刑法学家比克迈尔、日本刑法学家小野清一郎等所倡导。该学说认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行一个特定的犯罪,以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为内容。不同的犯罪事实及不同的构成要件之间不存在共同犯罪。犯罪共同说以犯罪构成为内容,有其特定的法律标准,严格限制了共同犯罪的范围。按照犯罪共同说,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共同实行的意思,而且这种意思是在特定的犯罪上的意思,只包括犯罪故意;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共同实行事实,而且每个行为人的行为都需要符合一个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共同说是主观主义学派提出的共犯理论,是犯罪征表主义的反映,认为共同犯罪的成立不以犯罪构成为前提,而以犯罪事实为根据,只要行为人以共同行为完成犯罪,就属于共 同犯罪。行为共同说认为共同故意不是共同犯罪的必要条件。根据行为共同说的观点,共同犯罪在主观上也需要行为人的意思联络,但不一定是犯罪故意,过失也被视为共犯的意思;在客观上,只要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某种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就是共同行为。①本书认为,犯罪共同说过于强调共同故意,行为共同说过于强调共同行为,似都有偏颇之嫌。

    我国刑法理论中对共同犯罪的概念的探讨,是以刑事立法对共同犯罪的规定为基础和依托的,一般不存在争论。1979年《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同条第②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该条第1款科学地提出了共同犯罪的定义。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25条第1款继续沿用这一定义;第2款也沿袭了1979年《刑法》第22条第2款的全部内容,以对共同犯罪的概念作进一步说明和补充。与外国刑法学者和外国刑事立法对共同犯罪所下的定义相比,我国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的定义具有严密的科学性和高度的概括性。这一定义科学地概括了共同犯罪的内在属性,体现了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为有效地惩治共同犯罪提供了法律武器,为理论上研究共同犯罪指明了方向。它既不扩大共同犯罪的范围,也不缩小共同犯罪的范围,是符合社会生活中共同犯罪的实际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