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决定其行为性质及刑事责任的有关事实情况存在不正确的理解。
行为人认识的事实虽然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这种情况被称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也称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且已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这种情况被称为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也称不同犯罪构成的错误。对于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理论上存在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的争论。具体符合说认为,只有当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如甲意欲杀乙而误打死旁边丙的情况,由于客观事实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没有形成具体的符合,所以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和对丙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按想象竞合从一重处。具体符合说重视法检主体的区别,要求故意的认识内容包括对具体的法益主体的认识。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如前例,甲意欲杀死乙而误打死旁边丙,根据法定符合说,则甲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的杀人行为也导致他人死亡,二者在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内是完全一致的,因而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法定符合说重视法益的性质,并不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理论的通说和司法实践均采法定符合说。
事实认识错误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客体错误
客体错误,是指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对象认识错误,也就是误把甲对象当成乙对象而实施某种危害行为,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着不同的社会关系。例如,行为人本欲盗窃一般财物,却误把枪支当作一般财物偷走。本例中,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但实际上构成对枪支管理制度的侵犯。对这种客体认识错误的案件,应当按照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罪。对本例而言,由于行为人只有盗窃一般财物的故意,没有盗窃枪支的故意,只能以盗窃罪定性处理,而不能定盗窃枪支罪。
(二)对象错误
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指向的人或物的具体性质或种类的认识错误。对象错误具体可分为三种情况:
1.意欲指向的具体犯罪对象不存在,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而实施犯罪的。如行为人潜人某单位财务室行窃,撬开保险柜后却发现里面分文皆无;再如,行为人误将野兽、牲畜、物品、尸体等当作人而开枪射杀的。此类情况,行为人仍成立故意犯罪,但由于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犯罪对象不存在,犯罪不可能得逞,因而行为人只负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
2.对同一性质具体对象的认识错误,又称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也称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即行为人对危害行为所作用的具体的人或物发生错误认识。没有引起客体变化的对对象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定性。例如,张某将手伸到了李某的包里,意欲窃取李某的手机,拿出来 一看不是手机,而是手表。该案中,张某意欲窃取手机,结果却窃取了手表,由于手机和手表对于盗窃罪而言是等价价的对象,都属于财物,因而张某主观上意欲窃取他人财物,客观上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满足了盗窃那的犯哪构成。又如,张某想杀害仇人李某,蓄谋已久,并且准备了一把枪。这天晚上跑到李某的家门口,从门缝向里观看,看见屋里面有一个人影闪了一下,以为是李某,张某就开枪射击,其实这个人是李某的弟弟李小某,李某和李小某是双胞胎,长相十分相似。该案中,张某主观上意欲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客观上也侵犯了生命权,在侵犯生命权这个客体上是主客观相一致的,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李某的生命和李小某的生命在刑法上是等价值的,至于被害人是李某还是李小某对故意杀人罪而言是没有意义的。虽然行为指向的具休目标有误,但都属于犯罪构成要件内的事实,故不改变行为的性质。
3.对不同性质具体对象的认识错误。这一错误称为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也称不同犯罪构成的错误。行为人对打击对象的认识错误引起了客体错误,认识内容和发生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对于超出了同一犯罪构成的内容,行为人在主观上应被认定为过失,一般按照故意犯罪的未遂和过失行为的竞合来处理例如,张某想杀死王某,秘密潜人王某家,见其床上有一一个王某常盖的毯子,里面似乎有人,张某以为就是王某,一枪打过去,结果听到毯子下面传来猫的惨叫声,原来是猫钻到了王某的被窝里,张某将猫当作人给误杀了。本案中,张某主观上意欲侵犯他人生命权,客观上却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主客观并不一致,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毁坏财物的想象竞合。过失毁坏财物是不能按照犯罪来处理的,所以只定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三)行为性质错误
行为性质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的认识。假想防卫、假想避险等都属于此种情况。例如,甲男与乙女在某偏僻处拉扯,丙见状以为是甲男对乙女实施不轨行为,冲上去将甲男猛力推倒在地,致甲男头部着地死亡,事后得知甲男与乙女系夫妻,双方吵架后乙女欲回娘家,甲男不让其回娘家。本例中,丙就对其行为性质发生了错误认识。对于行为性质错误,一般可以排除故意犯罪的成立,行为要么不构成犯罪,要么构成过失犯罪。这里还需注意,行为性质错误与法律错误有相似之处,都是行为人对自已行为的性质发生误解,但前者是对事实本身的误解,后者是对法律评价的误解,行为性质认识错误的行为人对法律并没有发生误解。
(四)工具错误
工具错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对其使用的工具产生错误认识。例如,错把白糖当作砒霜去投毒杀人,错把假枪当真枪欲射杀他人等。在此类情形下,行为人具备犯罪的故意,也实施了犯邪行为,只是由于对犯罪工具实际效能的误解致使犯罪未能得逞,放应以犯罪未递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五)因果关系的错误
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与某种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方向或具体进程发生了错误认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因果关系存在与否的错误。即行为人对其行为是否造成了预期的结果,或者说其追求的结果是否由自已行为造成的,发生了错误的认识。这类错误不影响犯罪的性质,但可能会影响犯罪的形态。具体又可分三种情形:(1)行为人实施了某种故意犯罪行为,客观上也造成了某种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自以为该结果没有发生。如甲开枪击中了乙,并导致乙死亡,但甲以为没有击中。这种情况下不能以行为人的认识为转移,仍应成立犯罪既遂。(2)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预期的犯罪结果,但该结果实际上并未发生。例如,行为人为杀人而将被害人推下悬崖,以为被害人已经身亡,结果被害人在下落过程中被山崖上的树枝挂住,幸免于难。在此情况下,行为人的犯罪性质不受影响,但应当以犯罪未遂论处。(3)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上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行为人误认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例如,甲女意图杀害其继子乙,在给乙的食物中投放了毒药,乙在吃饭过程中死亡。后经法医鉴定查明,乙并非中毒而亡,而是由于吃饭过急,将饭粒吸人呼吸道,室息死亡。在此情况下,行为人亦应负故意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
2.因果关系发展方向的错误。即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他预想的方向发展,造成了其所预见、追求的目标之外的其他结果。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就属此情形。
如某甲只想轻伤某乙,不料某乙因未能得到及时教治,失血过多而死。这种错误不影响行为人原有的故意心理,但对实际发生的超出故意范围的结果排除故意,只负过失的罪责。在实践处理中,一般是在按照原有的故意心理确定犯罪性质的同时,将超出故意范围的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因素。
3.因果关系具体进程的错误。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先后实施了甲、乙两个行为,危害结果实际是由乙行为直接造成的,行为人却认为是由甲行为造成的。例如,行为人欲杀害被害人,并实施暴力攻击行为,造成被害人休克后,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被害人扔入河中,实际上被害人是溺水而亡。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具备故意犯罪的主客义以要件,他害结果的发生也确实是由其行为造成的,因而对因果关系具体进程的错误认识并不影响刑事责任,行为人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4.犯罪结果的提前实现,即行为人所追求的犯罪结果提前于行为人的预想实现。对犯罪结果提前实现的情况,有一个处理标准,就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如果已经着手,则认定为此罪的既遂。例如,大学宿食里,甲欲将乙的笔记本电脑从阳台扔下,刚拿起没走到阳台时,失手掉地上摔坏了。如果没有着手,则认定为此罪的预备与过失行为的一个竞合。例如,妻子为了杀害丈夫,中午将一点毒酒放在餐桌上,准备在丈夫第二天回家后给他喝,然后就出门办事。不料丈夫 今天下午提前回家,喝了毒酒死亡。由于妻子的杀人行为属于准备工具的预备行为,尚未着手,丈夫提前死亡这个结果不属于既遂结果,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只能成立犯罪预备。同时,妻子将毒酒放在家里餐桌上,存在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按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六)打击错误
除了上述错误类型之外,实践中还存在另一类特殊的错误,即打击错误。打击错误,又称“方法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某一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
我国刑法学界通说认为,打击错误不属于认识上的错误,因为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发生对所指向对象的误认,只是由于客观上行为本身的偏差,才造成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的情况。本书认为,认识错误并不限于行为人主观上发生了错误,而是包括行为人的认识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的一切情况。在打击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不一致,应当放在认识错误中研究。
打击错误,既包括同一犯罪构成内部的错误,也包括不同犯罪构成的错误。处理方式根据不同的学说有不同的标准,理论通说和司法实践采取法定符合说,即在犯罪构成内若主客观一致,则成立既递。
1.同一犯罪构成的错误。例如,张某欣杀李某,于是用枪对着李某瞄准,突然发现李某和王某肩井肩、手拉手走着。张某心想:我一定要打死李某,可千万不能打死王某。结果子弹还是打着了王某。本案中,张某想杀死李某却杀死了王某,这里面没有对象错误的同题,换句话说,他眼睛是看得很清楚的,只是枪法不准,是打击错误,技术手段错误问题。由于张某主观上意欣侵犯他人生命权,客观上侵犯的也是他人的生命权。所以就侵犯生命权而言,主客观相一致,应该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来定性。
2.不同犯罪构成的错误。例如,甲想杀死乙,用枪对着乙的后脑勺瞄准,意欲射击。但是子弹没有打中乙,却击中了乙旁的一条狗。本案中,甲并没有认识错误,他认得很清楚,人就是人,狗就是狗,只是自己的手段错误,换句话说,是技术不过关而导致打击错误。在这种情况下,甲直接追求乙的死亡,甲对于乙是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对于狗的死亡却是过失,属于过失毁坏财物,不构成犯罪,最终应按照直接故意杀人罪未遂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