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行为犯造成的结果。如在诬告陷害罪这一行为犯中,有的诬告陷害行为刚一实施完毕,司法机关就发现行为人是在还告陷害,行为对被害人可能设有产生影响;有的诬告陷害行为在实施完毕之后,司法机关可能进行了侦查活动,被害人已经被逮捕甚至被判刑。这些不同的结果对量刑当然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造成的结果。在预备犯中,有的预备行为本身并不违法,只是因为它是为犯那的实行准备工几、制滥条件的行为,因而才具有了违法性,这样的预备行为本身没有产生危害结果,如为杀人而购买菜刀,此行为本身井不违法,也不会直接产生危害结果。也有的预备行为本身已经违法并且会产生危害结果,如为了杀人而盗窃枪支,该盗窃行为不但是违法的,还造成了枪支所有人对被盗枪支失去控制、失去占有。两种不同情况如果均只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预备,即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杀人行为,那么在量刑时,处刑的轻重应该有所不同。在未遂犯中,有的未遂犯可能未造成任何物质性结果,如开枪杀人时未打中被害人;也有的可能出现了一定的危害结果甚至较严重的危害结果,如开枪杀人时虽然未致使被害人死亡,但却造成了被害人受伤的结果。这些不同的未遂犯在量刑时应该有所区别。在中止犯中,《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这里的“损害”即指该种非构成要件结果。
第三,间接结果。这是指由直接结果进一步引起的危害结果。例如,强奸行为发生后被害人因受刺激而精神失常或自杀,被害人用来治病的钱遭窃之后因无钱医治疾病而死亡,等等。这些结果不影响强奸罪或盗窃罪的成立与否以及是否既遂,但对于量刑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四,精神损害。这是指危害行为给被害人(广义的)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学习,威信和名誉,人格和心理等造成了极坏影响,使其心理上产生的较大痛苦等。如侮辱罪、强奸罪使被害人羞愧难堪,受贿罪使政府威信下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