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大学成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危害行为

院校:辽宁科技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4-19 13:49:43


    危害行为

    犯罪是人的行为。“无行为则无犯罪亦无刑罚”已成为一种法徘信念,是现代刑法的观念基础。在我国刑事立法中,“行为”一词不仅见诸刑法总则关于犯罪的概念以及其他规定中,而且见诸刑法分则的许多规范中。我国刑法所惩处的犯罪,首先是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行为是我国刑法中犯罪客观方面首要的、必备的因素,它在每个犯罪构成中都居于核心的地位。研究和把握犯罪客观方面,首先应当了解具体危害行为的内涵、外延及其基本的表现形式。

    为正确理解危害行为的概念,应当区分行为、危害行为、犯罪行为这三个词。

    “行为”一词在我国刑法文本中多次出现,它指刑法上规定的一切对于犯罪认定、刑罚适用具有意义的人的举动,包括有益行为与有害行为、有意识的行为和无意识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和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等。行为的外延最为广泛。

    “危害行为”是犯罪构成中客观方面的一个要素,强调行为的危害性,它的范围比行为窄。和犯罪行为相比,其属于犯罪构成的一个要索。“犯罪行为”指刑法上规定的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其外延较窄,强调行为已经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