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对象是人、物等可以凭借人的感官感知的事物;犯罪客体是生命权、财产所有权、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等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识的观念的东西。两者表现出具体与抽象的差异。
2.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分析某一案件,单从犯罪对象去看,是分不清犯罪性质的,只有通过犯罪对象所体现的杜会关系即犯罪客体,才能确定某种行为构成什么那。例如,同样是盛窃电线,某甲盗窃的是库房里各用的电线,某乙盗窃的是输电线路上正在使用中的电线,那么前者构成盗窃罪,后者则构成破坏电力设备耶。两者的区别就在于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一个是侵犯财产所有权,一个是危害公共安全。
3.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条件。例如,《刑法》第152条的走私涅秽物品罪,其犯罪对象只能是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霹骨宜扬色情的淫秽性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否则就不可能构成此罪。而像偷越国 (边)境罪,脱逃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等,就很难说有什么犯罪对象了。但这些犯罪无疑都侵害了一定的社会关系,都具有犯罪客体。
4.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例如,盗窃犯将他人的电视机盗走,侵犯了主人的财产权利,但作为犯罪对象的电视机本身则未必受到损害。并且,一般情况下,盗窃犯总是把窃来的东西好好保护,以供自用或卖得高价。
5.犯罪对象不是犯罪分类的根据,因为犯罪对象相同并不意味着犯罪性质相同。例如,同是珍贵文物,当被馆藏时,表现为财产所有权,可成为盗窃罪的客体;当被走私时,表现为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对文物的管理秩序,是走私文物罪的客体。而犯罪客体相同则意味着犯罪性质相同,所以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根据,刑法分则体系只能以犯罪客体为依据来建立,而不能以犯罪对象为依据来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