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成考函授《刑法学》学习课程—刑法的溯及力的概念和原则

院校:湖南人文科技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5-04-18 12:37:22


    刑法的溯及力的概念和原则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新的刑事法律生效后,对新的法律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新的刑法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新的刑法就不具有溯及力。

    在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上,世界各国刑事立法选择的原则主要有如下四种:

    1.从旧原则。即新的法律不具有溯及力,对于任何犯罪行为,无论新旧法律的规定如何,一律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2.从新原则。即新的法律具有溯及力,对于新法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无论新旧法律的规定如何,一律适用新的法律。

    3.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对于新法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原则上适用旧法,但当适用新法对被告人有利时,则适用新法。

    4.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对于新法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原则上适用新法,但当适用旧法对被告人有利时,则适用旧法。

    现代各国在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上大多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应当采用从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由于行为时尚没有相应的新法律或者新法律还没有生效,如果采用从新原则,将会把行为时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并根据行为时尚无明文规定的法律量刑,因而从新原则被指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但是,如果绝对采用从旧原则,那么对于新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或者根报新的法律处罚较轻的行为,在定罪处罚时适用旧法就会对被告人十分不利,从而与罪刑法定原则保障人权的宗旨发生冲突。所以,对于从旧原则也应作适当修正、以更好地实现刑法保陈人权的机能。这样,从旧原则也就演变为从旧非从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