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和特征
军人违反职责罪, 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本章的结构在199年刑法分则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除了有28个定罪处刑的条文外,另有4个条文,分别对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定义、本章的适用范围、军人犯罪的特殊缓刑制度以及“战时的界定”作出了规定,这是刑法分则其他各章所没有的。本类犯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类犯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利益。国家军事利益是指与军事活动有直接关系的国家利益。维护国家军事利益是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防备和抵抗武装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巩固政权的需要。国家军事利益体现在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战争的准备与实施等- 系列的军事活动之中,如作战行动、设防部署、战备值勤、演习训练、设施建设、武器装备管理、物资保障、军事科研、军工生产、部门管理等。军人违反职责的行为,必然造成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后果。因此,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一个重要特征。这种危害既可以表现为已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如作战失利、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毁损、人员伤亡等,也可以表现为足以造成这些损害结果,如违抗命令、谎报军情、临阵脱逃、泄露军事秘密等都可能导致作战失利的结果。
(2)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实施了违反军人职责的行为。军人职责是每一名军人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自己的职务所必须担负的责任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分为一般职责、具体职责和专业职责。军人违反职责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必须是违反上述军人职责的行为,即违职行为。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没有违反军人职责,即使对国防利益和军事利益造成危害,也不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这是军人违反职责罪与刑法其他犯罪的本质区别。
(3)本类犯罪的主体是军人。根据《刑法》第450条的规定,军人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根据《兵役法》第5条的规定,“预备役人员”是指编人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地方人员。“其他人员”是指在军队(含武警部队)机关,部队、院校、科研机构、医院、基地、仓库等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员、工人,临时征用或者受委托执行军事任务的地方人员等,“执行军事任务”是指担任与军事活动有直接关系的具体工作,如参战、参训、随同部队执行任务、保障部队正常工作等。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主体中有的是正在部队服役的现役军人,有的是与部队有正式劳动关系井长期在部队服务的职工,也有的虽是地方人员身份,但是正在执行军事任务,所以他们都负有与军事有关的职责,属于军职人员,简称军人,本类犯罪的犯罪主体相对于刑法其他犯罪的主体来说,属于特殊主体,本类犯罪内部的犯罪主体如作进步划分也有一般和特殊之分。般主体是指军队中的所有军人, 特殊主体特指军队中的指挥人员、值班和值勤人员,医务人员等,某些犯票只能由具有特定身份的军人构成。
(4)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多数犯聊只能出于故意,仅有少数犯罪如武器装备荣事罪等则出于过失。